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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 6
网上收集 2008/3/25 16:01:45 (496)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日前对“12·5”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相关责任人员受贿、玩忽职守案公开宣判,原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等6名公职人员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8年。

  法院审理查明,原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石吉庆、安监局左木南站站长宋跃鹏、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洪洞中队左木小队安监员郝和平、马海强都曾对新窑煤矿多次检查,但均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该矿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疏忽大意,是造成新窑煤矿发生“12·5”重大责任事故的重要原因。

  安监员刘庭、范保英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后没能及时上报,导致伤亡人数增加。此外,上述人员均不同程度收受新窑煤矿给予的钱款。

  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宋跃鹏有期徒刑8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石吉庆等5人2年至3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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