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日设置银行借记卡密码,不料借记卡被盗,被拿去购买大量珠宝首饰,刷掉27万元。
2006年4月10日,胡某申请了一张借记卡,并按其出生年月日设置了密码。同年4月16日,胡某的借记卡、身份证等一并丢失,挂失借记卡时得知卡里的27多万元已被他人消费,于是报警。
胡某查询后得知,借记卡除被提取现金外,还在7家珠宝首饰公司刷卡消费263991元。胡某认为,珠宝店未尽到仔细审查义务,使其借记卡被冒名消费,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珠宝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珠宝店员工在交易时没有警醒,没有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在未能确认消费的正当性的情况下就让持卡人刷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胡某未能妥善保管自身财物,还将自己的出生年月日设置为借记卡的密码,又把借记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导致盗卡人轻易套取到借记卡的密码。同时,胡某在卡内款项被消费完成后才办理挂失,在借记卡被盗后没有及时报案报失,对其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持放任态度,在这次经济损失上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据此,市法院判决珠宝店赔偿胡某损失的20%。珠宝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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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