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内载着伤员,司机一时情急逆向行驶酿成事故需负责吗?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皮某驾驶的虽然是救护车,但也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应承担一定责任。
皮某是黄江医院的司机,2004年12月20日20时20分,他驾驶着救护车接送急救病人,途经黄江镇黄牛埔市场路段时逆向行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车碰撞,事故造成1死5伤,两车严重损坏,皮某也在事故中受伤,造成八级伤残。皮某被认定为工伤。交警部门认为,事故中皮某需负全责。经计算,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90110.34元,从保险公司获赔187744.14元,余下的102366.20元由黄江医院承担。
2005年12月31日,黄江医院决定不再继续聘用皮某。皮某离职后,黄江医院作出决定,称医院本来要求皮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本应赔偿金额102366.20元的50%,但考虑到皮某本身也受伤,需进行第二次手术,且其家庭负担较重,最终医院只要求皮某承担30%的金额。此外,医院给皮某工伤赔偿和第二次手术补贴,共计51082元。皮某在该份决定书上签名,并按了手指印,表示“同意该处理决定及赔偿金额”。
随后,皮某向黄江医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赔偿下降到15%-20%,但黄江医院拒绝了皮某的请求。于是皮某将黄江医院告上法院。
市法院一审认为,皮某驾驶的虽然是救护车,但也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皮某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就应负全责,而皮某是黄江医院的员工,在承担事故赔偿时,皮某应当与医院对事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皮某追偿,医院决定由皮某承担30%的损失,并无不当。皮某对一审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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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