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内容】
根据该实施意见,本项改变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取消现有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在现有干部管理权限维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岗位等级管理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人员聘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个人待遇与所在岗位的工作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密切相关,实行“级随岗走、薪随岗变”。
二是对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再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待遇,改为核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比例(含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最高岗位等级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数)。新设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岗位等级制管理。
三是为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促进社会事业均衡发展,对基础教育领域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新的评价机制,即根据个人学历、资历、管理能力和工作成绩对其进行等级评定,个人的政治待遇和薪酬待遇与等级挂钩,实行级随人走,不受单位规模、类型和性质的限制,也不因职务变动而改变。其他人员仍适用岗位等级制。
四是按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种类,借鉴《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和《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做法,分行业对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评估。逐步建立符合各行业特点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目标绩效管理;实行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办法;通过政务公开的平台和手段,进行公众测评、网上评议和专家评议。评估结果与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监督相结合,与人员使用、评优、奖惩挂钩,实现目标、绩效和奖惩之间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