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辛苦工作十二载一朝被辞无补偿》报道引起强烈反响,针对许多企业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解,不少专家发表意见——
专家建议,企业应当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中解脱出来,不要反应“过急”,应变“失当”,引发劳资纠纷
核心提示
“我是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被赶出公司的。我把青春都奉献给公司,如今却得到这样的结果,我实在接受不了。”龚先生1996年6月1日就到深圳龙岗区的一家五金工厂工作,最近他已离开工厂。他认为,厂方是在规避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将他辞退的,他已申请劳动仲裁,近日已审理。厂方认为他是合同到期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自动离厂的,因此无需为他支付任何补偿金。本报以《辛苦工作十二载一朝被辞无补偿》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法律专家纷纷各抒己见,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发表看法。
合同稳定性对劳资双方都有好处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廖名宗律师是劳动法专家,他和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石,受中央电视台之邀担任“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劳动合同法》宣传日的公益大使。就龚先生一案,他们专门到其所居住的小屋进行座谈。
廖名宗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因此,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定期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宗旨在于保证劳动关系稳定与职业安定之间的自由选择和平衡。
廖名宗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他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样规定,原因在于:一方面,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使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远离大多数劳动者,使得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的“黄金时期”后,以此作为合法的挡箭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得不到贯彻和实现。另一方面,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已有相当稳定的关系,在此前连续工作的期间,并未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本身就是其能胜任工作的有力证明。如上所述,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减少频繁招聘、培训和续签成本,促进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保持其工作热情,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完善规章制度应对问题和挑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一提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觉得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于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反应“过急”,做出一些应变行为,引起劳资纠纷。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林认为,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合同。它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仅仅在于无确定终止时间。只要是法定条件出现,哪怕一天未满,也可终止或解除。其次,只要企业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细化到企业规章制度里并加以完善,那么一旦员工出现不符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企业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再次,企业也可采取相关对策来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如:《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的劳动合同,企业应慎重确定是否续签;企业可以灵活改变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做好续签安排;员工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保留证据;企业还可合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续定次数(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订立的合同开始计算续定次数)等策略来降低风险。因此,企业应当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中解脱出来。何况,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完全没有好处的。可以想象,跟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只有正常表现就没有了后顾之忧,自然会对自身进行长期投入,这当然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对企业未来的稳定发展造就更好的条件。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冼武杰律师说,从短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会提高劳动成本,会给很多企业带来阵痛。但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在对待员工时做到以人为本,换来的是企业未来的竞争力。应对《劳动合同法》,不应当采取“手起刀落”的缺乏人情的辞退、裁员等手段,而应该从企业自身制度建设入手,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看,只有企业完善自己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等,提高管理水平,完全有能力解决或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用人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剑烽认为,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他们不公的想法以及对法律的规避态度,实际上正体现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太弱。
“劳动者把最好的年华献给了企业,不能因为他们老了,干不动了,就一脚把他们踹开。”蒋律师认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以设计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减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而将为工厂奉献多年的老员工辞退,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对于一个在某个单位工作了10年的劳动者,他所积累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具有了很强的限制,离开了原来单位,可能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岗位。但是,原来单位可以将他们调换到其他能够胜任的岗位,以保持企业的活力。
他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而从社会公平性而言,用人单位在具备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工作满10年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东莞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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