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焦点 > 12月11日开征养路费
12月11日开征养路费
网上收集 2007/11/29 13:13:45 (405)
由于征收燃油税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在我省实行时机并不成熟。日前,省公路管理部门正式下发通知,2008年养路费将从下月11日开始征收,截止时间是2008年4月10日,在此期间缴纳2008年全年规费的,按10个月计征。

  据悉,征收标准与去年相同,货车按170元/吨/月征收,客车按200元/吨/月征收。今年养路费征收与往年不同的是,省公路部门首次明确,缴纳规费在50万元以上大户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统缴期内缴费按10个月计征

  2008年的养路费将从今年12月11日开始征收,截至于2008年4月10日。货车缴费标准为170元/吨/月,客车的缴费标准为200元/吨/月。

  在统缴期内缴纳可以免收2个月的养路费,车主要享受优惠就必须在统缴期内缴费。

  市公路局规费征稽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吨位的计算有一套比较复杂的程序,每一种车型核定的吨位各有不同,目前最常用的家用5座型小汽车一般核定为0.5吨,每个月需缴100元,一年需缴纳1200元,如在统缴期内缴纳,则仅需缴1000元。”

  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表示,与往年一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部分特殊车辆可享受养路费减免规定,例如学生车、职工上下班车可享受50%减免优惠,公交车也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减免优惠。

 12月29日至31日停办缴费业务

  车主在缴纳养路费时,按规定可使用现金及带“银联”标志的银行卡缴费,工行、农行、建行可同时使用存折。

  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人特别提醒车主,因全省征费系统与银行对账,2007年12月29日至31日三天,停止对外办公。凡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的车主,请在2007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23日或者在2008年1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内汇款。

  此外,车主如在在统缴期内缴费,也不会收取养路费滞纳金。征稽所负责人表示,只要在明年的4月10日前即统缴期缴养路费的,都不需要交滞纳金。

  而按月交费的车辆,必须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公路规费,否则将按日征收滞纳金。

  全市将设7个征稽网点

  为方便市民缴费,市公路部门将在东城、万江、虎门、常平、樟木头、塘厦、厚街等镇街设立7个征稽网点,方便车主就近缴费。

  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表示,将在最大的征稽网点——东城主山上三杞村网点每个窗口设置一个电子显示屏,显示这些窗口的办事功能和工作动态,以便提高办事效率和节省时间。

  据了解,届时这7个征稽网点的办事窗口将达到33个,并分别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以引导车主在窗口办理业务。

  考虑到统缴期内的工作强度较大,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还将从公路局其他部门抽调人手,进行集中培训,充实到各个收费窗口。
■缴费新变化

    50万以上规费缴纳大户可分期付款

  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表示,考虑到一些大型运输公司须缴纳数量庞大的车辆的养路费,为了便于这些企业周转资金,缴纳养路费。省公路部门今年首次明确规定,缴纳养路费超过50万元的大户,可选择分期付款。

  此外,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纳2008年度公路规费。

  首期付款在12月29日前缴纳可享优惠 

  据了解,分期付款最多可分四期付款,如想享受2个月的养路费优惠,第一次分期付款须在12月29日前缴纳,付款比例为30%;第二期须在3月31日前缴纳,付款比例为30%;第三期须在6月30日前缴纳,付款比例为30%;第四期须在9月30日前缴纳,付款比例为10%。如果不在规定日期前缴纳,将不能享受优惠。

  跨省车辆须在明年1月10日前缴费

  据了解,公路部门明文规定,对于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纳2008年度公路规费。

  对此,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表示,目前只有广东省养路费统缴期截止到2008年4月10日,而全国大部分省的养路费统缴期均截止到2008年1月10日,如果跨省车辆在1月10日前不缴纳养路费,在外省时有可能被认为没有缴纳养路费,而被有关部门查处,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阅读(405) (责任编辑:城市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荣誉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8 bj1.com.cn 首都热线 版权所有 QQ:165687462
中国·北京 粤ICP备14047004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