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须为连续工作一年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存缴比例在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找二资的
5%到
20%内,领取最低工资的员工个人可凭证明免缴公积金,但其所在单位仍须为其缴存。从昨日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至
2012年
11月
30日。
非公企业缴存办法结合东莞实际
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
记者注意到,《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了东莞特殊的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实际,同时,在一些方面作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如缴存手续简化、缴存比例多样化、缴存时间适度放宽、拿最低标准工资的员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等。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办法》第十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把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结合东莞非公企业多的实际,放宽了非公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据了解,《办法》 在起草之初,是将这个时限定为半年,在多次征求意见后,将这个时限修正为一年。因为考虑到能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一年的员工一般都相对比较稳定,也愿意接受这项福利制度。
公积金超过12%的部分要缴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级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的《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超过12%的部分,则需要缴税。
同时,《办法》 还规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有董事会的,还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一般应确定一个统一的缴存比例,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多种缴存比例的,不能超过三种。
低于最低标准工资可免缴公积金
职工领取本市当年公布最低标准工资的个人,可以免墩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级存基数为本市当年最低标准工资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领取本市当年公布最低标准工资的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缴存基数为本市当年最低标准工资。单位为职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职工个人工资、收人证明等材料,免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东莞还有不少企业的工人工资很低,对于他们而言,每月缴存几十元的公积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办法》 特地增设了这一条款,充分为收人较低的一些务工者考虑。而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不代表领取最低标准工资的务工者不可享受到这项福利制度,虽然免缴个人部分,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保障务工者都可以享受到这项社会福利制度。
阅读(349)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