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大岭山“1.26”特大火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今年1月26日,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旺隆厂发生特大火灾,导致13人死亡、5人轻伤。该厂的三名股东周×中、陈×军、陈×红分别被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入狱五年六个月、五年和四年六个月。
去年6月左右,陈×军、周×中与陈×红共同出资租赁了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某幢四层出租房的一、二楼,作为厂房。在没有办理工商、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三人非法设立了旺隆拉粒厂,由陈×军主要负责开车和财务、周×中主要负责安全生产、陈×红主要负责业务,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期间,他们把一楼主要用作生产车间以及塑胶粒等原材料的存放区,二楼改建为员工及家属的宿舍,生产区与生活区混合使用。
今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该厂一楼的照明线路短路,火灾骤起,在二楼休息的员工及家属发现后,四处逃生。陈×军用木櫈砸开二楼宿舍窗户,在场人员相继跳楼逃生。经查,火灾导致13人死亡,陈×军的独子也在火灾中丧生。包括三被告人在内,有5人受轻伤。当天早上6时,周×中主动到大岭山公安分局接受调查。次日9时,陈×军和陈×红在东莞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把生产区与生活区混合使用,形成生产、储存和居住 “三合一”的场所,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培训教育,导致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5人轻伤的恶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院认为,旺隆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周×中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对被告人周×中、陈×军、陈×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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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