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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调包钱被盗取 储户状告银行
网上收集 2008/3/6 14:53:56 (336)
    因临时有事去银行取款,没想到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交易时,钱没取出来,银行卡却被调了包,卡内4100元随即被盗取。4日,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取款安全义务的储户康定银与银行再次对簿公堂,坚称银行应为他的损失担责。

  取钱遭调包4100元被盗取

  去年8月15日,四川人康定银来到东莞市常平镇办事,需要临时取款,就到常平镇新市场路中国银行的柜员机取款。据康定银回忆,当时柜员机旁并没有多少人,轮到他取款时,他把卡插到入卡口,却怎么也插不进去。这时,后面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妇女对他说银行卡插反了,就主动帮她把银行卡重新插了一遍。

  之后,银行卡顺利进入了入卡口,但交易不成功,显示“密码不正确”。他回头再寻求帮助的时候,发现刚才帮忙的妇女已经不见了。

  第二天,康定银发现自己账户内的4100元“不翼而飞”,经查询明细,发现那钱是被人分两次取走的。康定银随即到常平公安分局常平派出所报案。

  储户状告银行未尽保障义务

  康定银随后与中国银行方面进行交涉,提出赔偿。康定银认为,自己的损失是因为银行没有提供应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的。

  双方的协商没有成功,康定银将中国银行东莞常平支行告上了法庭。去年年底,东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没有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康定银提起上诉。4日,该案在东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法庭争论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二审的法庭争论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该案中储户康定银跟常平支行之间是构成储蓄合同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在康定银取款的过程中,银行有没有过错。

  法庭上,康定银坚持认为,自己是在银行的柜员机上进行交易操作,而且银行要收取服务费,因此他和银行就产生了服务合同关系,银行就应尽服务责任,保证自己在取款过程中不受损害。银行方则认为,储户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签订的是储蓄合同,双方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自动柜员机作为营业柜台的延伸,只认银行卡和交易密码,不能识别个人身份,康定银在取款中自身防范意识不足,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与银行无关。同时,银行在柜员机上安装了摄像头,并在旁边张贴了警示通知,已尽到了应尽的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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