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一个6人盗车团伙用解码器及套筒等工具在东莞市及外省市疯狂作案45宗,盗车46辆,涉案总值近400万元。日前,东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四案犯入狱11年半至14年半,以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另两案犯入狱15年和18年,并分别处以罚金8至16万元。
流窜多地 疯狂作案45宗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12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飞、王×、叶×健、刘×洪、王×余、袁×艳伙同陈×勇、梁×全(二人已判刑)、“老何”、“四川仔”、周星星、“唐老鸭”、王星、冉老四、许×春(后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携带解码器、套筒等工具窜至我市大朗镇、樟木头镇、黄江镇、清溪镇、桥头镇等镇区及广东省郁南县、广西苍梧县、藤县等地,作案45宗,盗窃机动车辆达46辆。破案后,多辆赃车已无法追回。
200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洪多次驾车载陈×勇、梁×全等人窜至广东省郁南县、广西苍梧县等地,盗走三菱吉普车、越野车、五菱小汽车、面包车等车辆多部,并以低价卖出。2006年7月19日凌晨,当他们窜到广西苍梧县新地镇某村一住宅门前,准备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吉普车时,警报器响起,陈×勇被当场抓获,其余几人均逃脱。
提供解码器并预订赃车 成盗窃共犯
2007年4月下旬,被告人袁×艳以16000元的价格将汽车解码器卖给被告人王×飞、王×余等人,并要求王等人在使用解码器盗车得手后将赃车卖给他。同年4月29日至5月8日,被告人王×余、王×飞等人在东莞市大朗镇、黄江镇、塘厦镇等镇区盗走北京小轿车、五十铃货车、江淮小客车、瑞风商务车、本田雅阁小轿车各一辆,均销赃给被告人袁×艳,后袁又将这些赃车转手卖给他人。
庭审中,被告人袁×艳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只参与收赃及卖解码器,并没有参与盗窃通谋,不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飞等人从袁×艳处买来的解码器实施的盗窃,是袁×艳与王×飞等事前通谋,故袁×艳应认定为盗窃共犯,但其在盗窃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驾驶赃车出车祸,受伤被擒
2007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余、王×飞、王忠、叶×健及王星窜至东莞市清溪镇麦当劳门前路段,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江淮牌小客车(价值近7万元)及车上的一台索尼牌手提电脑(价值约7千元)。王忠与王星在驾驶该车逃跑时,在塘厦镇田心高速路口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见对方打电话报警,两人遂弃车仓皇逃走。王忠因车祸受伤在医院治疗,而王×余则在旁照顾,两人均被接报的民警抓获归案。根据王×余的交代,民警抓获了被告人王×飞、叶×健等人。至此,这个疯狂作案的盗车团伙终于被公安机关破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六被告分别被法院判处入狱11年半至18年不等,并被处罚金以8万元至16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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