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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里有虫 消费者获赔1000元
网上收集 2008/3/21 14:20:20 (279)
     本来高高兴兴和朋友一起吃饭,点啤酒助兴,没想到啤酒里面有小虫子。店家和厂家互相推诿责任。陈小姐一怒之下,将店家和啤酒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店家和啤酒公司连带赔偿陈小姐啤酒钱7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

    啤酒中竟然有虫子

    陈小姐称,去年7月9日,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到东莞市厚街镇珊瑚路一家饮食店吃饭。陈小姐点了几瓶啤酒。服务员将啤酒拿上来,刚倒了几杯,就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的东西。仔细一看,发现是一只蝇子,还有几个像蛆的小白虫。大家都被这影响得毫无食欲,陈小姐到洗手间里大大呕吐了一番。

    陈小姐要求店方给一个说法。店老板称,要给他一点时间联系啤酒厂家。几天后,店老板告诉陈小姐,已经和啤酒公司联系,公司派了销售公司的一位姓包的区域主管来处理此事。但包主管向公司一位姓陈的经理请示后,就说开了瓶就不属于厂家责任了,拒绝解决。店老板还让陈小姐听了当时他们和包主管谈话的录音。店老板说厂家不同意解决,他也没办法。就这样,店家和厂家互相推诿,让陈小姐气愤不已。陈小姐说,这事情给她造成了很大心理伤害。协商过程中,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10箱啤酒作为补偿,陈小姐没有答应。

   消费者获赔精神损失1000元

   2007年9月,陈小姐将店方和啤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啤酒公司称,该公司啤酒是国际知名品牌、中国知名商标,工艺先进,不存在质量问题。从就餐环境、装啤酒的杯子都不是真空来看,不可避免有苍蝇等寄生虫的出现。如果真有苍蝇,不可能来于啤酒。陈小姐主张苍蝇是在啤酒瓶被开封后被发现的,该瓶没有被封存也没有经过鉴定,因此无法确定啤酒中是否有苍蝇。陈小姐没有实际饮用啤酒,不存在造成其损害,也没提供医疗报告证明其受到精神损害,故该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陈小姐有权选择店方或者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小姐认为存在啤酒缺陷责任的在于啤酒公司而不是销售者店方。啤酒公司作为啤酒生产企业,完全有条件通过封存、质量检验等方式确认产品有无质量问题。故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补偿10箱啤酒的行为应视为其确认其啤酒存在质量问题。啤酒有小虫造成陈小姐身体不适,发生呕吐,可认定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陈小姐该瓶啤酒钱7元及精神伤害赔偿1000元,若店方先赔给陈小姐,可向啤酒公司追偿。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日前,啤酒公司已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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