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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食堂途中暴毙是否属工伤?
网上收集 2008/3/22 14:25:40 (301)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那么,下班去食堂途中突然暴亡又是否属于工伤?为求说法,来自贵州的传某良、刘某银夫妇将认定儿子之死为非工伤的东莞市社保局告上法庭。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决定维持社保局的决定。

    下班去食堂时心跳骤停

    传某明去年3月15日进入东莞横沥某明五金厂工作。同年3月18日下午5时36分,他打卡下班前往食堂途中,在厂区大门口附近被保安发现身体不适,随后,被送往横沥医院救治,最终因心跳骤停、呼吸停止,猝死。4月16日,传某明之父传某良从贵州老家赶来,就儿子之死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认定为非工伤。传某良不服认定结果,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又向法院起诉,状告社保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传某明的突然疾病死亡情形既不发生于上班时间,也不发生于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传某良不服一审,又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拓展理解工作时间

    在二审阶段,为传某良夫妇代理此案的律师提出,工作时间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在“打上班卡之后”到“打完下班卡之前”的这段时间,还应包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的时间。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应视同为工伤。

    据此,该代理律师提出,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维护弱者权利的立法宗旨或立场出发,应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拓展性理解:传某明出事发生在其打下班卡后去吃饭的这段时间之间,其吃饭这一行为是与其工作有关联的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另外,传某明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厂区内的鱼池边,属于工作场所的范畴,应认定为工作场所。

    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传某良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传某明并非死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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