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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现金银行大厅被抢
网上收集 2008/3/28 17:45:30 (265)
    东莞市东城街道某社区卫生所的出纳员黄国栋,昨天拿到了东城公安分局的破案告知书。告知书上称,黄国栋于2007年圣诞节被抢劫一案告破,抓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追赃情况暂时不明,让他继续等待侦查结果。

  三个月前,黄国栋拿着单位的10万元现金到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东宝分理处办理转账业务,不想10万现金在银行大厅被人抢走。责任和损失谁来承担?银行方面对此一直不作明确表态,黄国栋讨了三个月说法仍得不到结果,为此苦恼不已。

    由于银行迟迟不能答复,阿栋拿着《东莞市公安局破案告知书》站在银行门外一脸无奈。

  现场:

  刚填单身后蹿出一抢匪

  “真是不可思议!在银行大厅被抢!”回忆起三个月前发生在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东宝分理处营业大厅的一幕,阿栋还显得神情恍惚。

  2007年的圣诞节那天,单位让阿栋去银行办理转账业务。阿栋回忆,当时司机阿江陪他从农业银行宝马山支行取了11.7万元现金。阿栋在车上从钱袋中取出1.7万元放进自己的衣袋,钱袋中还剩下10万元人民币准备去转账。随后,阿江一路护送阿栋到马路对面,来到位于东宝路上的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东宝分理处。“我坐在车上目送阿栋走进银行大厅,隔着玻璃门还能够看到他。” 阿江说,他们完全放松了警惕,以为进了银行肯定不可能再出问题。

  阿栋坐上填单的柜台,将绿色的钱袋摆在左手边上,然后就填写存款单据。他刚刚在存款单上签上日期,突然,身后跑过来一个人,抱起他的钱袋就往外跑。等阿栋反应过来,站在银行大厅最里面的保安员已经冲出了大厅,阿栋也随即追赶出去。阿江看到情况不对,也发动了轿车追了上去。

  这时,抢匪已经坐上停在门口的摩托车,沿着莞龙路方向逃跑,很快就钻进一条小巷消失了。

  阿栋旋即打电话报警,20分钟后东城公安分局干警赶至现场录取了口供,提取了摄影资料。办案干警称,抢劫的歹徒都没有蒙面,年纪二十多岁。

  疑问:

  损失就该我独自承担?

  “整个银行才一个保安员!”阿栋事后抱怨说,如果大门口再站一个保安说不定就能抓住歹徒。据阿江回忆,当时歹徒一伙儿有四个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等候在银行外。

  “这件事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损失难道就该我一人独自承担?”阿栋为此苦恼不已。

  阿栋单位的会计小陈告诉记者,阿栋的月工资只有1200多元,他的妻子阿英一个月也只有1000元,10万元的债务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阿英已经怀孕半年多,因为承受的压力太大,圣诞节后不久就因早产住进医院。当时抢救的七千多块钱还是同事们帮着凑的。目前,阿栋已经借了5万元把公款缺口补上了一半。

  现在阿英非常担心阿栋的人身安全,“我们就等着事情早点处理完,我们好早点回福建老家。”

  阿栋单位的领导支女士说,从出事开始,她就一直陪着阿栋到银行讨说法,但是一直到现在银行方面都没有给出任何答复。支女士称,在事发后一个星期,她去该银行询问事情处理进度,甚至连银行负责人都见不到。在她一再要求下,一位女负责人才通过前台服务电话告诉她,按照银行规定,此事交由东莞分行负责,然后就挂了电话。“东莞分行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再说,我该找谁啊?”支女士感到很愤慨。

  追责:

  耗了三个月 银行没说法

  支女士三番五次地追问银行,那位女负责人实在熬不住就给了支女士一位张姓女律师的电话。支女士告诉记者,她坚持认为银行对此事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张律师一开始坚称银行对此事没有直接责任,不愿意接受支女士提出的80%赔偿的要求。“她说,到银行就像上超市,没有哪个人脸上贴着贼字,因此认为银行不应对此事负责!”经过几番交涉之后,张律师告诉支女士,她可以写书面申请给银行,并说这是银行的规定。

  “银行的规定也得看合理不合理啊!”支女士说,他们去银行询问事情处理结果,常常被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推委。“我就这样耗了三个月啊!”阿栋表示非常无奈,他说如果继续耗下去,不仅财力支持不了,身体和精神都吃不消。 

  记者通过支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到了张律师。张律师称“银行规定,没有银行方面的委托,不便透露任何信息”,东莞分行东宝分理处负责人何女士同样以银行有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负责与媒体接洽的罗先生称,他们一直在等待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结果,他表示此类事件在他们银行尚属首次,如何处理,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

  “他们一直就是这种态度!”支女士说,其实作为消费者和受害人,她们的要求并不高,只要银行方面能够给予一定的重视,“哪怕是只答应1元钱的赔偿,也算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让支女士感到遗憾的是,三个月以来,银行方面没有任何答复!

  支女士表示,由于此事已经对她的单位和阿栋本人造成极大影响。她们肯定会将建设银行推上被告席,赔偿她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律师:

  如银行违反法定义务应担责

  昨日下午,东城公安分局刑事侦查科的李警官将一份破案告知书交给阿栋,告知书上标明:“黄国栋被抢劫一案经侦查,已经破获”,告知书上还注明了两个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但是追缴赃款赃物情况一项为空白。警方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阿栋一直想知道,这件事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他所承受的损失具体应该怎样弥补。

  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伍亚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月上旬,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曾处理过类似案件,一储户在银行取了钱后,还没离开柜台,突然从身后冒出一名男子抢了钱逃跑,抢走6万元现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银行承担储户70%的损失。另外,2003年,云南省昆明市某银行发生抢劫案,造成1人死亡、数人受伤。事发后,受害人的家属以银行疏于防范为由状告银行。最后法院判定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伍律师介绍,参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还有第六条第二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没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没有达到相应防范标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致储户在营业场所被抢,造成损失的,则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作为储户,到银行存、取款是一种消费行为,储户与金融营业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且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具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银行作为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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