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284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地税局获悉,该数据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
其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为105852元。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为8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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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