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举国悲哀。近日,越来越多的个人向灾区捐款捐物,同时也不断有人询问关于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昨日上午,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向灾区提供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咨询电话:22887110。
捐赠应税所得30%以内的可免税
据介绍,对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例如,某人月薪6000元,减除费用扣除额2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该先生捐款1200元以内的,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某些特定的公益事业或团体的捐赠,例如红十字事业,可全额扣除。
捐赠者请保留捐赠专用票据
税务部门规定: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捐赠个人还应注意保留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出具的合法的捐赠专用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以便享受个人公益性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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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