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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追打藏入工厂电梯顶受伤
网上收集 2008/5/28 14:29:13 (220)
    摩的司机为躲避他人追打,冲进路边工厂并躲到一车间的电梯顶部,工厂员工在找寻不到后,开动电梯导致司机受伤。工厂是否应赔偿摩的司机?近日,东莞中院以工厂方没有任何过错为由,驳回了司机潘先生的上诉。

  回放:为躲避追打藏入工厂

  潘先生是一位摩的司机。2006年年底,他在清溪镇车站搭客的时候,因为与人发生口角,被一群男子追打。见自己势单力薄,潘先生弃车而逃,跑到一家窗帘厂门口时,见窗帘厂厂门没关紧,就一头冲进厂内,跑到一个车间的电梯里,并从电梯侧面爬到电梯上面躲藏。

  窗帘厂的保安班长当时并没有在厂门口,但他知道有人闯入厂内后就到处寻找,但是没有找到。而窗帘厂的员工张某看见潘先生冲进了电梯,但在电梯里面怎么找也找不到人。其实这时潘先生知道有人找他,但没有出声。

  后来,张某等人启动了潘先生躲藏的这架电梯上了二楼,然后又返回底层,突然听到了潘先生的惨叫声。

  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是电梯在使用过程中,潘先生被保持电梯平衡的铁坠压伤了,被鉴定为9级伤残。于是潘先生把窗帘厂告上了法庭,要求窗帘厂赔偿。

  争议:工厂是否有过错?

  在法庭上,潘先生表示:自己是为了躲避追打才跑进窗帘厂的,当时厂门开着,自己就同保安说要进去躲避,保安并没有反对。后来听见有人来找自己,但不知道他们是来救自己的还是要来打自己,所以不敢出声。如果窗帘厂的人是要救自己,应该大声告诉自己,并且不能明知自己躲进了电梯还使用电梯,导致自己受伤。

  窗帘厂则辩解称,潘先生跑进厂里的时候并没有得到保安队长的同意,而且保安队长和员工张某很仔细地寻找过潘先生,但是潘先生自己一直不肯出声。所以大家才判断潘先生不在电梯里,而使用电梯的。

  法院:避险措施并不适当

  潘先生告到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工厂是否需要对潘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工厂对潘先生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潘先生和工厂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潘先生进入工厂的时候并未得到工厂的同意。

  此外,即使工厂同意潘先生入厂避险,潘先生也应当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他完全可以选择其他适当的地方躲避,而不是爬上电梯顶部如此危险的地方。

  工厂的员工张某等人只是看见潘先生躲进了电梯,并无法预见到潘先生躲避在电梯顶部。张某等人曾到电梯里面寻找,但没有找到人,潘先生自己也承认知道有人找他,但他不敢出声。由此可见,潘先生躲藏的地方是相对隐蔽的。因此,法院以工厂方没有任何过错为由,驳回了潘先生的起诉。

  近日,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并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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