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下月起实施。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每人可获18平米住房救济,每户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面积。另外,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镇街,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日前出台,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按照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自然灾害共划分为:特大、大、中等和小四个等级。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则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需要紧急转移;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农作物受灾较严重、复产资金短缺。
另外,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需每日一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然灾害形成20小时内须上报。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镇(街),可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经核准后,由市民政、农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和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情况,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或者物资。办法要求,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下拨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因灾需要紧急转移或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视灾情大小,参照当年本市低保标准,按月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济款;每人每天可获500克大米的口粮救济。另外,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医疗费救济。
因自然灾害住房倒塌无家可归,按照每人18平方米给予住房救济,但每户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建房资金参照目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镇(街)分担比例分担,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阅读(202)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