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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起可自编车牌号
网上收集 2008/6/5 17:17:08 (292)

     6月3日,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和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东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正式下发的文件,待文件下发后,将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的具体操作规定实施。

  注册登记缩短至两日

  之前,机动车号牌号码都是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出的,新《规定》则明确,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但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作详细规定。

  新《规定》提出,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

  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取消了停、复驶业务。

  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再到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管所”。 

  增加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

  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需要明确的内容和事项,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以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对不按规定检验机动车或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技术参数明确了相应处罚。同时,对交管部门及交警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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