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律师胡成远状告莞深高速案一审审结;法院认为司机在被告知、并有多种选择情况下依然选择维修中的高速路,表示其接受了维修状况下的服务内容,因此判决驳回胡成远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溯:高速路“低速”被告
据了解,莞深高速大修工程从去年10月9日启动,一直持续到今年5月30日才结束;维修期间,沿途速度从100公里限速为60公里。去年底,同样作为莞深高速公路消费者的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将莞深高速告上了法庭,提起这起公益官司的原因是,胡成远认为莞深高速照旧收高速费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胡成远说,去年10月27日,其驾驶一辆5座小轿车往返于东莞城区与清溪镇,途经莞深高速公路。因为该路段正在维修,胡成远从东城入口上高速路后,整条路相隔不远处,就竖立着最高限速60公里的标志。胡成远往返一趟两次经过高速路,共花费50元,和没有修路前的收费一致。
“莞深高速路已经失去了高速路的功能,却还按照以前正常情况下收费,让我无法理解。”胡成远说。随后,胡成远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将高速路隶属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高速管理方不违约
今年3月19日,该案在东莞市东城法庭开庭审理。该案件已于近日一审审结。
在判决书中,法院首先依据胡成远提供的两张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确认了胡成远与莞深高速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在莞深高速公路大修之前已经通过各种媒体对交通管制、限速60公里/小时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并在高速公路的各入口处设置了告示牌。一般情况下,驾车人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之前肯定可以知晓限速的内容。从东莞城区到林村,莞深高速并非唯一的行车路线。
胡成远于去年10月27日当天使用高速公路往返东莞城区与清溪之间。可见,胡成远在明知高速公路大修期间实行交通管制、限速60公里且有其他行车路线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使用高速公路,则表明了其接受了高速公路维修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交通管制、限速60公里决定是东莞市交警支队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被告是在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因此,法院表示,胡成远律师认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司机应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一审败诉结果,胡成远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早有心理准备了。”胡成远解释说,“我打这个官司,更多是公益性质的。我希望通过我的行动,给大家一个启发:在不特定的情况下,司机朋友应懂得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同时,我也希望引起有关行政部门的注意。
胡成远表示,司机朋友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好能有个成熟的民间组织,如驾驶员协会之类;通过协会与相关行政部门交涉,可能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昨天,胡成远告诉记者,他已经提起上诉。“虽然希望渺茫,但我想再努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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