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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再代收住宅维修金
网上收集 2008/7/8 17:46:26 (207)

  交房屋首付时一次性交了维修资金,至于这笔钱怎么用,谁来管理,业主完全不知道。今后这种情况会避免。为规避开发商肆意动用住户住宅维修金这块“奶酪”,东莞昨出台《关于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东莞住宅维修金将不再由开发商“保管”。

  “住宅维修金,业主将开设自己的独立账户。”东莞市房管局昨日透露:政策正式出台后,新购房者将不用把住宅维修金打入开发商的账户。这笔维修金由业主委员会说了算,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便可以使用。

  对《通知》有意见的市民请于7月17日前,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政府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lzsfzj@sohu.com。

  缴存

  业主独立开设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主管部门、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进行使用,任何一方(或其他部门)不可擅自动用。

  各房地产项目必须选择跟市房管局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设立物业维修资金账户,账户按楼盘——栋——户规则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使用状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和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物业小区内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将资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金额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报房管局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新销售房屋的购房者按合同中约定交存时间、交存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在2003年8月31日后的商品房,需由购房者缴交或补交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款项。

  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在2003年8月31日前的商品房(含至今未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没有代收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列出该项目物业维修资金明细账,由当地房管所确认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对约定由业主缴交,但未达缴存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缴。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后,不足首期缴交数额30%的,需要进行续缴。维修资金续缴对象为购房者,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通过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使余额达到首期标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通过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到业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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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不缴存维修金不办房产证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政府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业主委员会不得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购房者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证但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

  使用

  动用资金需2/3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的使用采用业主决议、房管部门备案、银行凭备案证明拨款的方式。

  对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将制定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由有资质施工单位制定的预算情况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在物业小区公示5日;

  业主委员会审核后与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商讨, 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书面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物业管理公司持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资料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 市房管局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

  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计算出维修所需的预算资金,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当中应载明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情况(如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缴交数额1/3的,计划中还应包含维修资金续筹方案) 。

  计划定出后, 由物业管理公司将有关情况向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业主签订书面决议。

  物业管理公司应持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施工单位出具的预算计划及业主签订的书面决议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 房管局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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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部分维修按面积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维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需要维修资金数目较大的项目, 须由房管部门实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对工程量超过2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物业公司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不少于3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少于20万元,但业主委员会或涉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要求招投标的工程,也可实行招投标。

  缴交标准

  (1)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的,按《物业管理条例》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

  (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交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40元/m2标准一次性缴交。

  (3)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8月31日后,2008年2月1日前的商品房,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

  (4)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8年1月31日后,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5)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已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方案实施后三个月内,必须把已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做好台账,并将每个单元的明细账列出,经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确认后交由当地房管所审核、监督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公示15天,按要求划入各业主专用账户。

阅读(20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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