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喻为房屋“养老金”的物业维修资金,到底应由开发商还是业主交?现在终于有了定论。昨日,《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了在“1998年9月30日后、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维修资金由开发商交。在此时间段范围外的,由业主来交,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
业主开发商都可能要缴
因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互相矛盾,物业维修资金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难题。昨日公布的《方案》明确了缴交主体。按照核发商品房预售证的时间,在1998年9月30日后、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缴交。在此时间段范围外的,由业主来缴交。
未做规定前,本应由开发商缴纳的资金已经被业主代交了怎么办?据悉,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开发商代收了维修资金的,需将所代收资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新售房要到银行交款
在缴纳标准上,商品房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40元/m2标准一次性缴交。公有住房的,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及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方案》规定,对于新销售的房屋,购房者应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存时间,到指定银行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记者了解到,目前东莞大多数楼盘尚处在空白状态,都没有向消费者收取该资金。
缴维修资金和办证“捆绑”
值得注意的是,缴交物业维修资金或会成为办理房产证的一个前提条件。按照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9月1日后的楼盘,需由购房者缴交或补交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款项;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将缴交凭证一并提交当地房管所。也就是说,这项资金将与房产证“捆绑”了起来。“购房者如果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就不予办理房地产证。”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解释称。
每户业主均有独立账户
根据《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主管部门、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进行使用,任何一方不可擅自动用。在银行设立的资金账户按楼盘×栋×户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专用账户。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使用状况,但不能自行提取资金。
■征求意见渠道
7月17日前,市民可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局。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lzsfzj@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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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