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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空间未出售使用权属开发商?
网上收集 2008/7/11 16:14:07 (263)
      开发商自组“黑”物管公司,擅自在大楼顶竖起大广告牌,遭到业主的反对;在交涉无果下,业主委员会出面开会表决,并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最终,在一年多的争执后,法院裁决业委会表决有效:“黑”物管公司应移交资料,广告牌应拆除。

  开发商自组物管公司引争议

  据了解,东莞塘厦一大厦是由东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建成后,开发商并没有依约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而是自己设立物业管理部自行管理。据大厦业主查证,物业管理部既无物业管理资质又未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业主意见很大。

  不久,大厦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向当地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组织表决,超过2/3以上有表决权业主同意并形成决议,要求撤销开发商组建的物业管理部门,另聘物业管理公司,同时要求开发商拆除大厦楼顶上的广告牌。

  业委会同样无权管物业?

  因为双方交涉不成,业主委员会去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移交物业管理权,拆除广告牌。在法庭上,开发商以业委会同样没有物业管理资质为由拒绝将管理部移出大厦,同时认为,顶楼空间没有出售,归属开发商,设置广告与否不需要与业主商量。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并且拆除大厦楼顶的广告牌,恢复大厦顶原状。

  因为不服,开发商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结,认为开发商应当向其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和用房,以便业主委员会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

  楼顶空间属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阅读(263)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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