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租赁合同竟引发3宗历时达2年多的纠纷,双方互相起诉,标的额达1400万元之多,到底谁是谁非?近日,市中院对该复杂纠纷进行调解,最终出租方作出了5万元赔偿,双方解除合同的处理。
2005年1月,深圳一开发公司在东城租赁了一大厦首层4383平方米开办商场,租期20年,且约定逾期交付一天赔偿2万元,逾期一个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后,该开发公司将有关物业内部装修的要求交给了大厦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还没有收到开发公司定金时,大厦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开始对物业进行装修。后来,租赁首层的开发公司发现大厦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物业一层约200平方米的商铺没有所有权及经营权,且没有按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租赁许可证》,并延期交付。于是,合作再没法进行下去。
租赁首层的开发公司认为大厦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隐瞒了事实,并延期交付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而大厦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积极履行了交付义务,反而是开发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相关设计图纸和支付定金”这些先履行义务,是其先行违约情况下造成物业无法交付使用。
一宗比较复杂的租赁合同纠纷,基于同一份租赁合同引起3宗纠纷,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双方互相起诉对方,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1100万元,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则要求开发公司赔偿300多万元,还有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面对这错综复杂的纠纷,在市中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近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解除涉案物业的租赁合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向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5万元,此后双方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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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