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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救儿溺亡 泳池施救不力?
网上收集 2008/7/24 13:50:30 (220)

     昨日下午,13岁的小凡(化名)坐在临时搭建的灵堂里,双手托腮,望着父亲阿明(化名)的遗像眼定如珠,眼角泪痕犹在。“父亲是为了救我才溺水身亡的。”小凡守着阿明的尸体泪如雨下。对于阿明的溺亡,其亲属认为泳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愤怒之下昨天停尸游泳场讨说法,截至昨晚记者发稿,双方仍在协商。

  现场:岸边留下一双孤零零的拖鞋

  昨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凤岗雁田的事发地某利泳池。泳池门口立有一个牌子,上面写着“某利泳池暂停开放”,只有一名保安坐在门口值班。

  某利泳池共有两个泳池,两旁立着大大小小的告示牌,记者看到每个泳池都有3个救生员坐的位置,上面放着一个救生圈。泳池边有一块蓝色底白色文字的告示牌,上面第五条写着“严禁小孩和不擅长游泳者进入深水区”。出事泳池最深处为3.8米。泳池边上遗留着阿明当时穿来的拖鞋,拖鞋旁边散落着几个矿泉水瓶,有人来到池边,都绕过那双拖鞋。

  一位保安告诉记者,某利泳池是某利公司的内部泳池,主要是为了方便内部的员工运动,也对外经营。当记者问其“是否知道阿明当晚是如何溺死的”时,该保安说,当晚不是他值班,他不太清楚,只说该泳池共有6个救生员。

  小凡:是父亲把我托出水面

  13岁的小凡泪痕斑斑,瞬间失去父亲让他难以接受,记者见到他时,他正不停地抽泣。

  小凡告诉记者,父亲阿明今年37岁,湖南益阳人,来凤岗4年了,现在在做橡胶生意。小凡还说,22日那天天气炎热,当晚阿明带他到某利泳池游泳,放松一下。

  小凡说,当天晚上8时左右,自己随阿明一起到某利泳池游泳,“结果我不慎游进3.8米的深水区沉下水面,同游一池的父亲见状后赶到我身边,潜入水底把我托上水面。我大呼‘救命’,约几分钟后,两名泳客游过来把我救上岸,之后泳客又叫来另外两名泳客把沉入水里的父亲救上岸,当时父亲已经不省人事,人工抢救也无力回天。”

  据小凡回忆,当时正在游泳的人们见出了事,纷纷离开,只留下自己一个人守着阿明的尸体,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警察和120的救护人员来了,对阿明实施急救后,宣布阿明死亡。

  “当时,没有一个救生员在现场……他们都跑到哪儿去了?如果有救生员在,父亲也不会死。”说到这里,小凡大哭。

  据记者了解,阿明被救上岸时,南方医科大学广济医院的一位男医生刚好在现场游泳,是他为阿明做了10多钟的人工呼吸,但最终没有救活阿明。

  亲属:停尸游泳场讨说法

  在小凡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泳池二楼的办公室,阿明的遗体就停放在二楼的麻将室里,遗体前方一个小凳上放着阿明的遗像,遗体则用红布裹着,旁边放着4块冰。

  小凡的一位亲属说,前晚出事后,某利泳池的管理方就躲着不见,因此他们认为泳池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首先是事发当时没有救生员在场,其次出事后泳池的工作人员又救援不力,才导致阿明的溺亡,泳池管理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亲属还说,他们通过凤岗镇政府有关部门才找到某利泳池的管理方。截至记者发稿,双方仍在雁田派出所谈判。

  某利:双方正在协商解决

  事发当时某利泳池到底有没有救生员?昨天下午某利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始终没有给出正面回答。该公司行政部一位工作人员说,在他们公司内部的泳池里出了这样的事,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但“我们只负我们该负的责任。”

  该工作人员还说,公司方当天在派出所和死者亲属谈了一下午,双方分歧很大,目前正在协商解决。

  律师:泳池存在安全隐患,要负一定责任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袁云富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游泳场所应配有相应的安全员、救生设备和卫生员,以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由于游泳场所在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导致人员伤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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