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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登记对象及其须持材料
1.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人员;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2.新成长劳动力,包括尚未就业的应、历届大中专毕(肄)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3.停业、破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资料。
4.未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5.未就业的复转军人、退役士兵;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如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者);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9种情形失业登记将被注销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已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7.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8.连续3个月(9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9.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