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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施户籍劳动力失业登记
网上收集 2008/7/30 14:18:22 (158)

      从9月1日起,东莞市将正式实施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东莞市户籍无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向其提供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办理就业援助补贴等服务。这是记者昨日从东莞市劳动局近日制定出台的《东莞市劳动局关于户籍劳动力失业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获悉的。

  失业登记将建立个人档案

  根据《细则》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东莞市户籍无业人员都应办理失业登记, 东莞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劳动力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应持带相关的有效资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服务站或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

  村(社区)劳动服务站或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后,要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确定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便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手册》(卡);同时,失业人员登记的个人资料将被录入“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同时,从《细则》实施之日起,原由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职工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农业户口务工人员失业证》作废。持有上述三种失业证的人员可到所属的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每月10日将定为“就业服务日”

  根据《细则》要求,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以下统称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失业登记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就业安置、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办理各项就业援助补贴等公共就业服务。

  从9月1日《细则》实施开始,以后每月的10日将被定位为“就业服务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届时,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在“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每个登记失业人员的服务记录。

  同时,对连续登记失业半年(180天)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细则》还要求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进行跟踪服务:每3个月(90天)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的职业指导以及至少3次的推荐就业服务,同时在“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并凭服务记录情况审验办理失业人员申请延期等相关手续。

  每次登记有效期90天

  《细则》指出,劳动部门对失业登记人员施行有效期管理,每次有效期限为3个月(90天)。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未实现就业、未从事个体经营或未创办企业的人员,可在有效期限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申请延期。

  申请办理第一次(90天)及第二次(180天)延期的人员,需持《就业失业手册》(卡)到所属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或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而第三次及以后的延期申请,则需到所属的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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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失业登记对象及其须持材料

  1.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人员;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2.新成长劳动力,包括尚未就业的应、历届大中专毕(肄)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3.停业、破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资料。

  4.未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5.未就业的复转军人、退役士兵;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如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者);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9种情形失业登记将被注销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已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7.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8.连续3个月(9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9.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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