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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无效合同 200万违约金“泡汤”
网上收集 2008/7/30 14:33:43 (193)
    投资者一方发觉被合作伙伴坑了,一怒之下索赔200万元,另一方不甘成被告,庭上反咬一口说自己才是受害者,也索赔200万元。记者昨日从市中院获悉,这场闹剧最终被法院一纸无效判决的裁判画上句号。

  2006年12月27日,罗某通过抽签方式取得了一家网吧的特许经营权,次年4月,他与梁某签了份《网吧经营合股合同》,约定自己以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入股,但不管事,只享受分红。

  梁某见这份合同签订后,自己就是这家网吧的实际经营人了,就同意了。双方还约定合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中途退出,且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200万元的直接投资损失和一切间接损失。

  后来梁某发现,罗某与自己签合同之前,曾与某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网吧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网吧特许经营权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售、转租、转给他人承包经营,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资格”。梁某才发觉自己上当了,他把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投资款,还要求罗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面对梁某的起诉,罗某反咬一口提起反诉,称梁某没有支付相关款项,自己才是受害者,真正要支付违约金的是梁某。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网吧特许经营权与梁某合作的行为,违反了《东莞市网吧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精神,损害了某物业管理中心的利益,涉案的《网吧经营合股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也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双方要求的200万违约金都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向梁某返还梁某之前的投资,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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