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三年的狗狗小云丢了一个多月后失而复得,本是件大喜事。万江街道盛世华南小区亚南蒂斯A座的詹女士却为这件“喜事”感到愤愤不平。她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花了800元“饲养费”,才把自家的狗狗小云从别人手里“赎”回家。
重遇时小狗有了新主人
詹女士说,儿子在外面上大学,丈夫上班,大多数时间都是小云陪她,她和小云感情很深。7月中旬,放暑假回家的儿子和一帮朋友带小云到华南摩尔遛弯,小云走丢了。找了半个月后,詹女士失望了,伤心地放弃了。
在家里人都劝詹女士再买一只狗狗时,她却和小云在华南摩尔“相遇”了。前天晚上,詹女士和丈夫到华南摩尔散步,感觉到有东西在后边拽自己的裤脚。“是小云。”詹女士很惊喜,可刚要蹲下来抱起它,一个中年妇女走过来,说小云是她家的。
付800元“饲养费”带回家
原来小云是中年妇女在一个男子手中花了200元买来的,她不愿意还给詹女士。“我跟她说我对小云很有感情,央求她把小云还给我。”见小云一直想往詹女士怀里钻,中年妇女提出,让詹女士付她买狗的200元和800元“饲养费”,才肯把狗归还。
詹女士觉得“饲养费”高得太离谱。那中年妇女一直强调自己照顾了小云一个多月,花了金钱和精力,要求不算过分。双方争吵了半个小时,那中年妇女抱着小云就要回家。詹女士无奈,经过讨价还价,只得当场付了800元,“赎”回了小云。
“回来后,朋友们都说这饲养费出得太不值了。”詹女士说,她想想也觉得800元出得不值,心里很不平,可当时爱狗心切,只能自认倒霉了。
律师说法
拾到者应
归还小狗
对于这种情况,广东大×律师事务所王海峰律师表示,虽然中年妇女说小云是自己买回来的,但没有实质证据,小云还是属于遗失物,归詹女士所有,中年妇女是拾到者,拾到者有义务归还。归还时,拾到者要求付适当的保管费、饲养费,都是合理的,但要有证据,不能漫天要价。如果捡到了拒不归还,就属于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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