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市民注意了,东莞拟对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污水,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而目前实行的是减半征收。如果你是在东莞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无论是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那你就在这次调整的影响范围内。
从昨天起,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意见。如果你有意见,可在9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到市法制局。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政府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yxiao@dg.cn。
征收标准
由减半征收变全额征收
全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目前,东莞实行的是2004年3月2日颁布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其中,污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
在修改稿中,对这点做了明确调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不过,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仍然给予三年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而对消防救火性质的用水;五保户、低保对象,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出具有效证明后,将延续原来的政策,仍然免征污水处理费。
费用减免
实行先征后退
修改稿称,污水处理费减免实行先征后退制度,消防、五保户和低保对象用水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中对享受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它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将不得享受这项减免优惠。
分别是:没有申办《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或者没有按规定安装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没有足额缴交污水处理费的;自备水源企业没有申办《取水许可证》,或者没有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或欠缴水资源费的。
在修改稿中,污水处理费减免审批程序及减免细则,尚未包括其中。它们将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物价、环保、城管、水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征收办法
市区内随水费一并征收
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量如何核定呢?
修改稿中提出,市水利局负责向市有关污水处理费征管单位提供全市合法自备水源用户的许可取水量和实际取水量及水资源费缴交情况,各镇(街)水利部门负责向镇(街)有关污水处理费征管单位提供本镇(街)合法自备水源用户的许可取水量和实际取水量及水资源费缴交情况,分别作为核定自备水源用户缴交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大市区范围内、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及东莞生态园的污水处理费统一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各镇(街)的污水处理费由镇(街)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委托当地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
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依据水利部门提供的取水量核定的征收额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用户到当地财政分局收费窗口缴交或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当地财政污水处理费收缴专户中即可。
欠缴处罚
每日加收0.5%滞纳金
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每日按欠缴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亏损严重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缓缴的具体审批条件、缓缴期限及审批程序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运营费用
市镇财政五五负担
按照规划,我市37座污水处理厂明年上半年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按市、镇(街)5:5比例负担。由市财政优先在各镇(街)征收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中统一支付,余额部分按分成比例每月返回镇(街)财政,不足部分由市、镇(街)财政按支付比例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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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