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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有没有权开除学生?
网上收集 2008/8/28 14:02:56 (149)

  交了昂贵的学费到私立学校上初中,但叛逆的儿子却不愿意上学;逃课一个月,最终被学校开除。家长认为儿子和学校之间已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学校未履行其承诺,应双倍返还学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私立学校有没有权开除学生?它与学生的关系属于消费关系?学校应退还学费?近日,东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双方间属于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依法可开除学生,但应退还未履行合同的教育费用。据了解,这是东莞披露的首宗私立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邹先生夫妇是广东省龙川县人,儿子小稳去年3月刚满15岁,正准备升初中。初中还是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老家读书,小稳都不用交学费;但为了让儿子有个好的教育,还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邹先生夫妇将儿子接到东莞。去年3月,小稳进了东莞一私立学校理想学校,读七年(初中一年级)。为此,邹先生夫妇给儿子交纳了2007年春季学杂费4270元,其中教育成本费3400元、晚自习费150元及饮水费40元。

  然而,事与愿违,小稳并没有因此体谅到父母的苦心,也没能适应学校的生活。就在开学一个多月后的4月8日晚,小稳离家后并未回学校上学。在小稳逃课10天后的4月18日,学校出动了“一批人马”到小稳家家访,其中包括小稳的班主任、学校政教处主任和学部主任等人,就小稳未上学一事和邹先生夫妇商谈。

  15岁厌学的小稳这一走就是一个月。5月2日,小稳终于返回家中。在“五一”假期间,邹先生夫妇一直在做儿子的思想工作,但直到假期结束,小稳依旧不愿意回学校上课。

  纠葛:私立学校没资格开除学生?

  邹先生夫妇正为儿子的叛逆头痛不已时,学校发来了处分小稳的通知。5月24日,理想学校发出《关于给予小稳、叶某坚两同学处分的通告》。通告称:小稳在本学期来,不严格要求自己,纪律观念淡漠,于4月8日私自离家不到校上课,旷课达一个月之久。根据《东莞市黄冈理想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为肃正校纪,严肃校风,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对小稳作出自动退学的处分。

  学校的处分让邹先生夫妇非常震惊,他们表示作为私立学校的理想学校,是没有资格对儿子“除名”的。

  私立学校没资格开除学生?邹先生夫妇解释认为,自己已为儿子交付了一个学期的教育费,因此小稳和学校之间已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给了钱,“却得不到理想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理想学校不劳而获,显失公平;理想学校未履行其承诺,有失诚信。理想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同时,邹先生夫妇认为,小稳逃学并离家出走是因为小稳在学校因小事动辄受班主任批评指责甚至体罚,导致小稳身心受到伤害、对学校产生抵触情绪;同时,小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逃课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退学。且“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少年学生不存在自动退学的问题。

  起诉:家长向学校索赔双倍学费

  最终,在与学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邹先生夫妇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邹先生夫妇提出,理想学校应向小稳双倍返还教育服务费,共计6800元,赔偿小稳精神损害抚慰金2510元,以及退还其他缴纳的费用。

  在法庭上,理想学校答辩称,小稳离家出走一个多月未返校,是自动退学的,学校无需退还学费;同时,小稳的父母之前从未说过老师体罚小稳,因此如今的说辞完全是小稳自己的想象。

  一审:学校无需退还学费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不久作出了初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小稳从4月8日起到学校作出处分止,旷课一个多月,不愿意回学校也没有履行相关请假等手续,因此,违反了校规校纪,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参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理想学校可不将学费即教育成本费3400元退还给小稳。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小稳在理想学校上学至被处分,已超过1/2学时,因此学校也可不退还学费。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稳要求学校双倍返还预付学费没有道理。

  同时,鉴于小稳旷课,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学校也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学校应返还全期夜修费150元及饮水费40元的四分之三142.5元。

  二审:双方间属于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小稳一家对一审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近日,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终结。

  法院认为,《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因此并不适用该案中小稳与理想学校的关系。法院认为,小稳与理想学校的关系为教育服务合同的关系。

  法院认为,小稳旷课时间长达1个多月,且没有要继续到理想学校上学的意愿,因此其行为已表明不肯再接受理想学校的教育,该行为也导致了双方教育服务合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因此学校依校规规定发出通告解除与小稳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同时,作为未届履行期限而提前终止的合同,因此,小稳依法有权要求学校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小稳与理想学校教育服务合同的存续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5月24日共12周,约一个学期学时的3/5,故法院以3/5比例计算理想学校应收取的教育服务费用为2040元,剩余的1360元,理想学校应予退还给小稳。同时,法院驳回了小稳精神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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