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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铁条上楼顶 触高压线致一死
网上收集 2008/8/28 14:04:21 (167)
       在吊一条6米铁条到楼顶时,不幸触及高压电线,导致搬运工一死一伤。近日,法院判决雇主和供电公司共同担责,赔付家属15.5万余元;其中雇主担责八成。

  事故:铁条触高压线致一死一伤

  2007年11月1日,在虎门开丝印厂的郭某给工厂搬家,工厂的材料、机器将从出租屋一层搬到楼顶。郭某找来弟弟郭小某帮忙,还找到民工杜某和赵某帮忙搬运木板、铁条等材料,报酬是每人60元搬运费。

  杜某和赵某在搬运过程中,需要搬运一条约6米长的铁条,因无法直接通过楼梯将该铁条搬至楼顶,于是郭某决定和弟弟郭小某在一楼将铁条捆绑好,由杜某和赵某在四楼顶用一根绳子将铁条吊上去。事情就按计划进行,四个人都没有注意到半空中的高压电线。于是,当铁条升到半途时,铁条触及高压线,将四楼的杜某和赵某击倒在地上。所幸的是赵某随后很快苏醒过来,而杜某却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官司:雇主和供电公司共同担责

  事后,死者杜某的妻子杜赵某向郭某索赔,但遭拒绝。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杜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起诉,将雇主郭某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东莞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定作为雇主郭某应该意识到在高压线近距离作业的危险性,但其坚持要求杜某用绳子将6米长的铁条吊至楼顶,导致杜某触电身亡,应对杜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该案涉高压线路电压为10千伏高压电,该案属于因高压电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案涉的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某供电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案涉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引起触电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郭某和供电公司应对杜某的死亡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判决郭某和供电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妻子杜赵某各项损失12.4万余元和3.1万余元。

  相关链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1条:“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阅读(16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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