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厚街镇一工地女工周某英在安全出口处被从天而降的两个水泥坨砸中,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十级伤残。由于工地工程经过三次转换承包,周某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遂以工地事故损害将一级承包人陈某根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处陈某根及其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周某英各种损失费近12万元。
事件:女工被砸伤
据了解,2006年,陈某根以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东莞市厚街鼎盛时代广场的工程,并把其中2号楼的工程转包给了陈某生,而陈某生又把其中的室内批灰工程转包给了陶某洲。2006年8月份,陶某洲雇用四川人周某英来工地做工。2006年8月7日,周某英路过鼎盛时代广场8号楼首层安全通道口时,突然从天而降两个水泥坨,周某英被砸中受伤倒地不省人事。经鉴定周某英脾破裂伤残等级属八级,已在手术中切除,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属十级。
争议焦点:转承包责任人难认定
大型工程中的转承包在工程建设中属于常见的现象,但一旦出现事故,事故责任人的认定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周某英被鼎盛时代广场8号楼上的水泥坨砸成残疾,她以事故损害而不是以工程雇佣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并且认定自己出事的地点是在鼎盛时代广场8号楼而非陈某生、陶某洲参与施工的2号楼,故陈某生、陶某洲不应对周某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根以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鼎盛时代广场工程,在承建期间是该工程的管理人,周某英选择管理人陈某根、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有据。
依据相关法律,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管理人陈某根赔偿合计119856.33元。一审判决后,陈某根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法院调查后认定陈某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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