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姓名、年龄、住址……犯罪嫌疑人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这样的手段在东莞再也行不通了。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实现判决书形式创新,针对自报身份的被告人,其真实身份无法查证或者查证有困难的,在判决书上按指纹贴照片;同时直接采用裁定方式来改正判决书上的笔误,使被告人难逃法网。
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教授徐松林的关注。近日,徐松林教授带领一个课题组,实地调查了东莞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等,总结刑事被告人自报身份案件的“东莞经验”,探索破解之法。
案例两则
两度虚报身份难逃法网
2005年7月,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自报姓名为“王锐”、自报年龄不满十八岁的抢劫案。据调查,2005年4月4日中午,“王锐”伙同被告人张立伟流窜到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某巴士站,见杨某丽在用手机打电话,“王锐”趁其不备,从后面抢走其手中的手机(价值857元)后逃跑。随后被抓获。依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法院判决“王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在交付监狱机关执行中,监狱机关对“王锐”身份产生怀疑,认为“王锐”与曾在该监狱内被执行过刑罚的“郑威”相貌长得十分相像,于是将情况告诉了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收到信息后,迅速展开查证,一方面审问“王锐”的真实身份,一方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取“王锐”、“郑威”的指纹进行核对。
经查证,“王锐”的真实姓名叫沈西南,男,1985年12月15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曾于2004年2月,假报姓名“郑威”伙同他人犯盗窃罪,虚报出生日期为1987年6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2005年4月又假报姓名“王锐”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虚报出生日期为1987年12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鉴于被告人沈西南虚报姓名、年龄的事实。经过再审,法院判决沈西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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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结果张冠李戴
2006年6月18日零时许,杨科伙同其他两人在东莞市黄江镇某塑胶拉粒厂放置电线的房间内,盗走68公斤电线,总价值2380元。三人将盗得的电线削皮之后将里面的铜线用黑色背包装好,当天5时许,三人在废品站销赃时被治安巡逻队员人赃并获。杨科自称叫曹永凯,2006年10月13日,东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曹永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10月下旬,一直在平舆县城里帮人开车跑运输的小伙子曹永凯突然接到一份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判决书。在这份盖有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大红印章的刑事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被告人曹永凯,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舆县万冢乡万寨村杨楼村民组……被告人曹永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书还注明,曹永凯现羁押在东莞市大朗第二看守所,其家人应尽快去交罚金见人。
曹永凯急忙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核实情况,经法院查明,原来是犯罪嫌疑人杨科虚报身份。
直接后果
虚报身份核实困扰公安机关
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报家门,公安机关实地调查时,却发现查无此人。犯罪嫌疑人一再虚报身份、住址、年龄,这都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困扰,并引起了一串连锁反应。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近3年,东莞市平均每年刑事案件立案数为16000余件,涉及疑犯约两万人,但全市办理刑事案件的警力不足3000名。如果对每宗自报身份案件都派人到外省调查、核实,不仅差旅费是天文数字,而且即使将现有警力全部派出,也不足以查清每个自报疑犯的真实身份。“所以对普通刑事案件,只好用函调方式进行。”东莞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罗伟彬说。
但实际情况,函调的效果并不理想。据了解,为了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公安机关每年约有六成的函调得不到回复,即使回复,也大多得不到准确信息,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久久困扰着办案民警。
面对此难题,专家们提出比对指纹、鉴定骨龄的办法。
据介绍,东莞公安机关的指纹库,存有十几万名疑犯的资料,每一次比对,尽管是通过计算机技术,还是会出现近万个筛选比例,接下来的工作只能靠人工。将嫌疑人的指纹跟指纹库中近万个近似指纹一一比对,从中找出完全相同的,无疑是大海捞针。
至于骨龄鉴定,由于成本比较高,每个样本的骨龄检测费用至少花3000元,巨额的检测费无人承担。除了费用,骨龄检测还存在一个误差问题。
破解技巧
两招破解“虚报身份”难题
东莞市法院在审理大量自报身份刑事案件过程中,东莞市人民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摸索与研究,最终找到了一条简单而有效的杜绝犯罪嫌疑人虚报身份的办法。在审判实践中实现判决书形式创新,在判决书上按指纹贴照片;同时直接采用裁定方式来改正判决书上的笔误,使被告人难逃法网。
第一招:贴照片盖指纹
为了解决这些办法,在判决书上对于被告的身份信息,去掉“经法院查明”,注明“被告人姓名×××,年龄××,住址××(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并在判决书上贴上被告的彩色相片,由被告盖上指纹留底。
同时,法院注重加强内部信息化管理,将被告人的所有资料录入网络,每接手一个自报案件,都会自行在网上进行核实,“靠这层把关,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累犯”。
第二招:只裁定不重审
由于自报身份法院极易形成错判,而面对这种情况时,法院发现,判决所确定的主体是其他公民而非本案的被告人,法院出现错判,或是查实被告人身份后,发现被告人是有前科或者不是未成年人,出现量刑事由上的遗漏或错误情节,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而东莞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用裁定方式来改正判决书上的笔误。
类案现状
虚报身份人数逐年递减
据介绍,东莞约有1200万人口,外来务工的流动人口约有1000万。而据资料显示,今年1月到7月,东莞市抢夺罪中自报比例是7.67%,故意伤害罪中的占10.27%,盗窃罪的为15.74%,抢劫罪的是32.96%。据专家介绍,东莞市的一些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主要集中在流动人口犯案,然而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之中,存在大量的“黑户”人员。
而历年来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当中,自报身份的人在50%以上,而虚报身份的人数更不在少数。为了查实自报身份的被告人真实的身份,东莞市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办法,核实被告人身份,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制裁。并使虚报身份案例保持逐年递减。
据资料显示,今年1月到7月份,东莞刑事案件共3482件,犯罪人数5462人,自报身份却有2649人,占了48.50%;2007年,刑事案件6276件,犯罪人数9975人,自报身份的竟达5518人,占55.32%;2006年,自报身份有6308人,占54.96%。
仅在2005年1月到10月期间,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就大约45000人次,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姓名而导致他人受害并投诉、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恢复名誉的案件就有6起,通过补充裁定更正犯罪主体的案件一共是12起。
经过一个多月的课题调研,徐松林教授认为,“全国范围实现身份证智能化才是最终的方向,身份证包含了照片、指纹、DNA、社保号码等详细信息,便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辨清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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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