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公司高薪聘用自己的目的,陈敏某与同事朱光某(另案处理)蓄意截断由该公司负责光缆维修的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致厚街、虎门、沙田三镇的联通无线网络通信全部瘫痪254分钟。日前,东莞中院审结该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终审判处陈敏某有期徒刑八年。
为突现岗位重要性 竟剪通信电缆
陈敏某与同案人朱某发(另案处理)本是易某尔公司的员工,专门负责对联通公司通信光缆的维护工作。2007年11月,易某尔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易某尔公司的业务便由“讯某联”公司接管,“讯某联”公司还接纳了易某尔公司的大部分旧员工。而陈敏某与同案人朱某发因待遇问题没能和“讯某联”公司达成聘用协议。2007年11月间,陈敏某与同案人朱某发商议通过破坏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让“讯某联”公司不能及时维修好,这样就能突出他们岗位的重要性,以达到“讯某联”公司高薪聘用其两人的目的。
2007年12月3日3时许,按照朱某发的要求,陈敏某携带作案工具从东莞市南城乘车先后窜到厚街镇南五天桥及一酒店后面,用老虎钳剪断了两条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致使该公司112个基站停止工作,厚街、虎门、沙田三镇的联通无线网络通信全部瘫痪254分钟,共造成用户57386户在该时段通信中断,造成联通东莞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0717元,间接经济损失665226元。2007年12月11日,陈敏某在住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起获作案用的介刀、老虎钳。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敏某采用故意截断通信线路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陈敏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陈敏某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陈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他是被朱某发利用了,以为朱某发叫他去抢修电缆,并没有与朱某发合谋破坏电缆;他只砍断了厚街镇南五天桥及一酒店后面两个基站的线路,并没有造成112个基站停止工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敏某的供述均证实他与朱某发为了达到“讯某联”公司高薪聘用其两人的目的,合谋破坏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且陈敏某实施的切断电缆的客观行为亦证实,他并不是去维修,而是去破坏,陈敏某的此项辩解不能成立。上诉人陈敏某还提出他只砍断了厚街镇南五天桥及一酒店后面两个基站的线路,并没有造成112个基站停止工作。经查,虽然他只砍了两处的线路,但是经联通公司证实,确有112个基站停止工作,二者之间并无矛盾。故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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