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镇某汽车护理店的老板佘利忠招用了一名店员,不想该店员竟然是窃贼,他在洗车时借口检查汽车底盘将车开走,从此杳无音讯。在案件未侦破的情况下,车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佘利忠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4万多元。近日,法院认为店员接车是代表护理店的职务行为,车辆被盗的损害应由佘利忠承担,判令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62550元。
案件:店员盗走客人车
2007年11月3日16时许,车主陈某明开车来到佘利忠的护理店洗车,他将汽车钥匙交给了该店的一名叫兰付城的员工之后,就离开了护理店。在洗车期间,兰付城告诉其他同事想检查一下汽车底盘有没有问题,就把车光明正大地开走了,从此一去不复返,至今下落不明。
陈某明返回护理店取车,发现情况不对,就与店主佘利忠一起报了案。派出所立即以职务侵占案进行侦查,但至今尚未侦破,涉案车辆仍未追回。
因为陈某明的车辆丢失不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规定,并未获得保险理赔。车主陈某明认为自己的车是在护理店内被盗走的,而兰付城竟然可以顺利成为该店员工,店主佘利忠应该负全部责任,于是他要求佘利忠赔偿他的损失,却遭到了佘利忠的拒绝。无奈之下,陈某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佘利忠赔偿他各种损失共计242000元。
判决:店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佘利忠聘用的员工在洗车的过程中擅自将陈某明的车辆开走,造成其车辆丢失至今尚未追回,佘利忠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法院判决佘利忠赔偿陈某明各种损失共计162550元。
一审判决后,佘利忠不服上诉称,盗车案因公安机关已展开刑事案件侦查,应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再审理。同时,佘利忠坚持认为陈某明不按照洗车的程序操作,在店里有明显告示的情况下,擅自将车钥匙交给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庭调查显示,佘利忠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两次陈述以及庭审中的陈述,表明该店的洗车流程管理很不规范。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明将车钥匙交给洗车工人兰付城并无过错,兰付城的接车行为是代表护理店的职务行为,车辆被盗的损害结果应当由佘利忠承担。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佘利忠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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