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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商场电梯夹伤 责任谁来负?
网上收集 2008/11/6 15:30:24 (251)
      小孩在商场玩耍时不小心被扶手电梯夹伤,商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近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宗未满八周岁的小孩蔡某星在无大人看护的情况下,被商场的扶手电梯夹至伤残,最终法院判定商场只负三成责任,其余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2006年7月8日,蔡某星从塘厦的某新商场的一楼坐扶手电梯上二楼过程中,蔡某星的左手手指夹在踏板与裙板间而致伤。蔡某星受伤时与其未满10周岁的哥哥蔡某彬一起乘坐电梯,其父母在上班,照管他的祖父祖母在该商场二楼购物。

    蔡文星受伤后,商场的电工通知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的维保员陈某杰,陈某杰接到通知后即到事发地点采取措施,将蔡某星的手指从间逢中取出。蔡某星被120急救车送往东莞市塘厦医院治疗,后来蔡某星的父母蔡某军、黄某连委托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定蔡某星的损伤属七级伤残,左食指安装及今后更换假指的费用共计一万元左右。于是,蔡某星父母对某新商场进行了起诉。

    一审审理认为:蔡某星受伤时是未满8周岁的学生,受伤之日系周六,蔡某军和黄某连作为蔡某星的法定监护人,对其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其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而他们主张某新商场的涉案电梯存在豁口而导致蔡某星受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某新公司则提供了涉案电梯的安全检验证书和维护方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据构成证据链,证明涉案电梯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某新商场作为大型购物商场,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应当及时发现类似蔡某星等没有成年人照管的儿童乘坐电梯并加以阻止,但其没有及时发现阻止,故应对蔡文星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蔡某星父母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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