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联网的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泌尿系统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的特定门诊参保人。这两类的报销则需要到社保部门办理。
记者从市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天起,2009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工作正式开始。对于“金卡”与“银卡”持有者的就诊及报销方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原卡如不变更资料仍然有效
2009年度特定门诊统一由社保部门批量续审,参保人无需办理特定门诊续审手续,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可继续使用。社保部门在续审和日常管理过程中随机抽取需要办理复查手续的人员,如在抽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终止其特定门诊待遇,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已发特定门诊卡报销方法不变
昨日发布的《关于2009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及相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就特定门诊就医及结算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通告》中规定,特定门诊参保人在联网的选定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时,如果已经发了特定门诊卡,则可以继续使用特定门诊卡,结算方法按原方法不变。
在未联网的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泌尿系统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的特定门诊参保人。这两类的报销则需要到社保部门办理。
参保人可在社区卫生机构申请变更
参保人在未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时,用现金垫付费用,备齐医疗收费收据(发票)、专用处方、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检查化验报告结果复印件、门诊病历等资料回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报销。
未发特定门诊卡的参保人,可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
重要提醒
参保人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须在2009年1月20日前,按上述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原为“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的统一续审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若参保人2009年行门诊放、化疗治疗,可凭有关诊治资料到社保部门变更。
参保人到选定药店购药的费用,必须按规定提供“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或“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的专用处方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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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