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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失明6年后获医院赔偿
网上收集 2008/12/2 17:27:40 (233)

     两名早产双胞胎出生后一死一失明,时隔6年,双胞胎父亲偶然发现儿子的失明与医院处理不当存在一定关系,遂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宗医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早产双胞胎一死一失明

    2000年9月,黄某的妻子在东莞某医院早产诞下一对双胞胎,其中一个孩子由于体质太差,出生后3天因肺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个孩子在东莞某医院抢救三天后,由于体质较弱,转去广州某医院继续救治。由于是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生命危在旦夕,广州某医院继续辅以吸氧等措施治疗。一个月后孩子治愈出院了。2001年6月,黄某发现孩子的眼睛看不到东西,经广州某医院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孩子失明后,父母忧心似焚,多方求医,但均被告知无治愈希望。

    一审判决两医院共担15%责任

    2006年的某天,黄某在查阅相关医疗专业书籍时发现,罹患新生儿视网膜病变多与出生时过度吸氧有关。联想到自己的孩子出生后一直在进行氧疗,但医院并未明确告知吸氧对视力的影响以及定期检查和如何预防等问题,黄xx认为孩子的失明是两医院的侵权行为所致,遂将东莞某医院、广州某医院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医院共同赔偿。

    一审法院受理后,两医院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都存在一些过失。一审法院认为,在诊疗过程中,东莞某医院作为一级医院,未及时将患者转院,广州某医院护理记录与医嘱不符的情况,因此判决东莞某医院承担5%的责任,广州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后黄某及两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黄某的孩子属于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吸氧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助生命所采取的必要的紧急医学措施,不进行氧疗就会危及患儿生命,因此两医院对患儿实施氧疗措施正确。但孩子住院期间,两医院实施氧疗后均未告知黄某应对孩子做定期眼底检查,虽然卫生部相关规定于2004年才颁布,但在80、90年代的教材中已经对吸氧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之间存在联系有所论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与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当不属苛责。但该病变的根本原因还是早产及低出生体重,吸氧并不是根本原因。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由两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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