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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300元卖掉6克金戒指
网上收集 2008/12/10 17:54:43 (170)

    樟木头的罗先生来电:我的小孩没零花钱,竟偷我们俩的金戒指卖了。他才15岁,对于这么贵重的东西,商场本应该拒绝的,但他们却低价收购了,这不合理。

    6克黄金戒指被缺零花钱的儿子以300元的价格卖掉,这令罗先生很气愤。

  儿子缺零花钱变卖金戒指

  12月8日,罗先生的妻子打开柜子时,发现藏在柜子里面的一对金戒指不翼而飞,但柜子里的一个新买的银手镯却没有丢失,罗先生怀疑是他15岁读初三的儿子做的。

  罗先生说,他当晚就对儿子进行“审讯”,但儿子一直不承认。“如果你确定不是你拿的,那么一定是被小偷偷了。我们马上报警,让警察来查。如果真是你拿的,你被警察抓走了,我可不管了。”罗先生故意拿警察吓唬他。这一招挺管用的,他儿子承认,戒指是他拿到文斌商场的金铺以300元的价格卖了,但钱已经花光。

  父亲催讨老板再给200元

  罗先生说,那对戒指是他十多年前花1000多元买的,约6克重,现在黄金价涨了很多,已远远不止这个价。他儿子还未成年,金铺老板根本不应该收购这么贵重的物品。

  于是,12月9日,罗先生便带着他儿子欲向金铺老板讨回戒指。金铺老板表示,他的确收购罗先生儿子的一对金戒指。因为罗先生的儿子已有一米七左右,又是大块头,看起来不像未成年人,所以双方谈好价格,他便买下了那对戒指。戒指很陈旧已发黑,目前他已送到工厂去重新制作了。现在罗先生要他退货,是不可能的。再说,当时他也没有开单据,退货是不可能的。

  最后,在记者、商场协调下,双方做出让步,金铺老板再付200元给罗先生,于是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称买卖行为不合法

  那么十五岁的小孩出售贵重物品是否合法呢?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奇根认为,该戒指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5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具备贵重金属买卖能力的,因此该买卖行为因卖方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双方应返还原物。但是,买卖关系发生后,如果得到监护人认可的,也视为有效。就此案分析,经协商,罗先生接受了金铺老板追加200元的补偿后,该买卖关系应视为合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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