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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可获补偿
网上收集 2008/12/19 15:49:50 (232)
       根据《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市区环城路以内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为鼓励市民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市政府决定对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的车主进行补偿及奖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的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对持我市有效行驶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后的车价给予车主(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下同)补偿。具体为:按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以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当年确认的统一车价为准)减去摩托车折旧额(折旧期统一为10年)后的差额补偿给车主。如补偿额低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对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担按规定经检验后可延期使用(一般为3年,下同)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给予车主定额补偿。具体计算办法:对延期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补偿1440元。

  (三)已享受车价折旧补偿的摩托车不再享受延期补偿。

  (四)对持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东莞市的,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

  (五)对未达到使用期限或已达到使用期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车主自愿提前报废的,本年已缴纳的车船税、养路费、路桥统缴费,按本年提前报废的月数予以退回。

  (六)除上述补偿之外,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额外的奖励措施,具体是:

  1.对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

  2.对在2009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

  (七)镇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和奖励标准参照市区执行。

  二、办理摩托车提前报废手续的办法

  凡需要办理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手续的市民,需携带以下物件到镇(街)“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公室”(简称“补偿办”,下同)办理:

  1.具有有效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

  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登记证书(如遗失,由车主出具遗失证明)和行驶证原件。

  4.车主银行账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户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具体业务办理指引可在各镇(街)补偿办索取。

  三、办理摩托车迁出手续的办法

  凡需要办理本地摩托车迁出手续的市民,携带以下资料到市车管所2楼业务大厅(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办理:

  1.车辆转让申请。

  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登记证书(如遗失,由车主出具遗失证明)和行驶证原件。

  4.迁出车辆标准相片2张。

  5.车主银行账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户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具体业务办理指引可在市车管所2楼业务大厅索取,也可登录市财政局网站下载。

  四、本公告由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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