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东莞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中所蕴藏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产值会超过百亿,如果这些企业可以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获得巨大的退税空间。日前,东莞国税联合东莞市信息产业局为30余家东莞软件企业上了一堂税收政策“大课”。
软件产品增值税率仅3%
此次国税为软件企业解读的是我国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对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要远远大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例如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截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所得税方面,政策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对于企业的意义不言而喻。市国税局流转税科负责人表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任何税收上的优惠对于企业都有帮助,而东莞的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受关注度不高,很多企业自身也对相关税收政策知之甚少。国税希望通过此次政策解读的机会,帮助企业利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优惠,谋划好未来发展。
东莞东新远景软件有限公司是东莞最早的软件企业之一,副总经理邝文鸿在听完讲座后对于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规定非常关注,以往企业都是按17%税率上缴增值税的,每年200万的销售额要上缴30多万的增值税,对增值税负超3%以上的部分实行退税,企业就会省下20多万。而即征即退的政策,也使企业在相关退税业务方面省了很多环节,减少了资金的压力。
认识不足 仅少数企业运用优惠政策
此次讲座过程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方面的认定成为众企业关注的焦点。“嵌入式”软件是指企业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下列公式核算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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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