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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拒救流浪病人
网上收集 2009/1/9 15:36:04 (239)

    流浪乞讨人员倒在街头,被发现后送往医院却被拒绝救治,今后这种事情将不会再发生。日前,东莞市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属于东莞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各镇(街)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应按属地原则,就近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救治费用由发生地财政解决。

  全市医院均属救治点

  根据东莞市日前出台的《东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属东莞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其中,市人民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中除肺结核以外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另外,接收基层救治医院转送的危重症病人。

  市慢性病防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中肺结核病人的救治工作;市新涌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中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各镇(街)医院负责属地流浪乞讨病人的初步救治工作。

  按属地原则就近救治

  根据“意见”,各镇(街)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属地原则,就近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指定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救治医院接诊病人后24小时内应当通知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派人界定病人属类。

  对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民政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而不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则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另外,各级各类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且一人一档。

  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费用由谁承担?意见规定,经民政部门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病人,其救治费用按属地负担的原则,由发生地财政负责解决。在此之前,救治费用先由救治医院垫付。(记者 田玲玲)

  三类人需救治

  一、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含精神病人)的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

  二、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

  三、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阅读(239)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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