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贵和两个同伙,带着玩具枪和手铐,闯进了胡某的住处,称要把胡某带到派出所调查。但途中遇到真警察,3人弃车逃走,刘某贵被当场抓获。记者昨日获悉,刘某贵以抢劫罪被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作案】
持玩具枪入室铐走“嫌疑人”
据了解,刘某贵和两名同伙,掌握了胡某有违法行为的事实。于是三人就打算假扮警察,将胡某抓起来,利用胡某之前的违法行为向胡索要钱财。
一番商议,2008年8月25日20时许,刘某贵伙同周某莲、胡某龙窜至东莞市塘厦镇莲湖旧村111号房外伺机作案。
此时,正在室内的胡某当然还不知情。他未锁房门,在房间里轻松地看着电视。刘某贵和两名同伙冲进了房间。一名同伙掏出玩具枪,指着胡某的头,声称警察办案,不要乱动。接着另一名同伙又拿出手铐,把胡某双手铐住。随后,他们又宣布要将胡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三人还顺手“拿”走了胡某价值1800多元的手机和800多元现金,并将胡某押到他自己的吉普车上,驾车逃离现场。
【落网】
遇真警察慌张逃跑撞坏车
不曾想,“办案”途中,三个假警察偏偏遇到了真警察。在塘厦镇迎宾大道时,三人眼见警察在查车,驾车的同伙非常紧张,加速行驶,却一下撞到了路边的花槽导致爆胎。三人立即分头逃跑,刘某贵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治安员抓获。
1月2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刘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非法入户,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法院判处刘某贵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焦点】
罪名为何是抢劫罪?
刘某贵和同伙持枪铐人,为何是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呢?
法官告诉记者,抢劫罪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于: 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或胁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绑架罪则是通过控制被害人,以被害人的安全威胁其亲友,向其亲友索要财物;而非法拘禁罪则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某贵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并未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
量刑是否过重?
那么对刘某贵的量刑,法院又是以什么为依据呢?
法官介绍,在我国,冒充军警抢劫及入户抢劫均属严重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具有这两种情节之一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之所以对此两种犯罪规定了用重刑罚,从立法精神上讲,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角度考虑。“户”就是房子、住宅,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一种抵御灾害的屏障,如果公民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那么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也将被破坏。对于冒充军警抢劫的行为,它严重损害军警人员及国家武装力量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我国刑法对于入户抢劫及冒充军警抢劫均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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