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成功调解了一宗典型的抽奖纠纷案。
2008年10月,消费者徐某在长安镇某电器经营部购买电器。该店为促进销售,承诺凡购买该店任何三种产品均可得到六项奖品之一,奖品价值从6000多元至8000多元不等。徐某购买三种产品后,抽中了三等奖。
随后,徐某与店方签订协议,约定奖品的种类、品牌、价格,店方并注明奖品均从某知名大超市购买。但徐某拿到奖品后,却发现奖品与协议约定并不相符。因双方协商不成告到法院。
2009年3月5日,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多方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店方支付徐某款项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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