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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慢走两年欠电费56万元
网上收集 2009/3/25 16:50:15 (163)
       3月2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麻涌法庭对一起因电表慢行而追讨电费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萧某及东莞市麻涌某织布厂支付麻涌供电公司电费56余万元及违约金,这是东莞市首宗供用电过程中因计费电能表慢行引起的纠纷案件。

  电表慢行欠巨费

  2003年2月24日,萧某与麻涌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由麻涌供电公司向其开办的个体户东莞市麻涌某制袋厂区内供电,并提供供电设备。三年过后,萧某将制袋厂厂房(含供电设备)出租给织布厂使用。

  2008年6月12日,供电公司会同东莞供电局检查人员到该厂厂区作例行用电检查时,发现厂内配电变压器的计费电表慢行,而参考电表运行正常,计费电表读数显示的用电量远少于该厂实际用电量。根据供电公司的抄表记录,计费电表慢行从2006年7月开始,因此,应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参照参考电表读数追补用电量,需追补的电费总额56万余元。

  判使用方赔偿

  2008年7月21日,供电公司拆除认为慢行的计费电表,安装新的电表。后供电公司催缴因电表慢行导致少交的电费,萧某以实际用电方为织布厂为由拒绝支付,织布厂则认为供电公司是计量仪器的提供与安装者,承担管理与监督的法定责任,其长达两年多未发现计量仪器不合格,应自行承担责任,亦拒绝补交电费。

  麻涌法庭审理认为:虽然《供用电合同》是麻涌供电公司与萧某经营的个体户东莞市麻涌某制袋厂签订,但萧某已于2006年3月25日与麻涌某织布厂签订《租赁合同》,将厂房及水、电设施出租给织布厂使用,此后《供用电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为织布厂。结合物价部门、供电部门的价格文件,法庭判决萧某及织布厂支付麻涌供电公司电费56余万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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