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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作品深圳遭侵权
网上收集 2007/11/14 11:00:01 (178)

  本报深圳讯 据《深圳商报》报道,未经原作者余秋雨或原告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管理的wap.lxyes.com网站,向公众传播著名学者余秋雨的作品《文化苦旅》、《霜冷长河》和《山居笔记》。在原、被告对簿公堂后,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继续使用余秋雨的3部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7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授权作品被擅自使用

  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7月23日,经作者余秋雨授权,该公司与余秋雨签订了《作者数字版权维权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余秋雨授予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余秋雨全部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同日,余秋雨出具一份《授权书》,根据该授权书,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06年5月底,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等作品,供用户下载阅读以牟利。随后,经原告代理人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wap.lxyes.com网站上所载的部分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南山法院。

  余秋雨出具证明书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为不认可《作者数字版权维权合作协议》和《授权书》中“余秋雨”签名的真实性,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2007年7月30日,余秋雨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作者数字版权维权合作协议》和《授权书》上的“余秋雨”签名均系其本人所签,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余秋雨出具《确认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日出具了《公证书》。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余秋雨签订的《作者数字版权维权合作协议》,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原告依据该协议,从余秋雨处取得的3部作品自200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的数字出版专有使用权,该专有使用权许可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被告未经原作者余秋雨或原告许可,通过其经营管理的网站向公众传播《文化苦旅》等3部作品,已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阅读(17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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