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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程序
网上收集 2007/12/7 12:20:41 (199)
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调进对象进行为期半年或半年以上的试用。试用前,要报人事局备案,同意后方可试用。试用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拟调进干部试用备案表》一式二份,并附调进对象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首次要求调进人员的单位要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镇(区)或主管局同意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人事局讨论后,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 
3、试用期满,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考核材料,送镇(区)或主管局审核。同意接收的,按调进程序办理;不同意接收的,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注销其试用备案。
二、经试用,符合调进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商调: 
1、用人单位将其试用考核材料、《拟调进干部试用备案表》、《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二份)及其它有关材料经镇(区)或主管局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的发函调档案;不同意的,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并回复对方人事部门。 
2、收到档案后,镇(区)或主管局派员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借档审查并填写《阅档情况回复函》、《引进科技干部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申报表》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人事局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调进的,向对方人事部门发出《商调干部函》;不同意调进的,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并回复对方人事部门和将其档案退回。 
三、同意调进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凭《商调干部函》、《人才交流登记表》复印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2、凭《商调干部函》和《户口准迁证》到对方人事、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3、凭对方人事部门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和公安、粮食部门开出的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及与调进单位签订的《调进合同书》(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凭《人事关系挂靠合同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人事局办理手续。 
4、凭人事局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在规定期限内到调进单位的镇(区)或主管局报到(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关系挂靠合同书》),再介绍到调进单位,并办理入户、入粮手续及换发广东省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内流动人员不换发)。 

资料:

一、用人单位对调进对象进行为期半年或半年以上的试用。试用前,要报人事局备案,同意后方可试用。试用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拟调进干部试用备案表》一式二份,并附调进对象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首次要求调进人员的单位要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镇(区)或主管局同意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人事局讨论后,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 
    3、试用期满,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考核材料,送镇(区)或主管局审核。同意接收的,按调进程序办理;不同意接收的,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注销其试用备案。
二、经试用,符合调进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商调: 
    1、用人单位将其试用考核材料、《拟调进干部试用备案表》、《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二份)及其它有关材料经镇(区)或主管局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的发函调档案;不同意的,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并回复对方人事部门。 
    2、收到档案后,镇(区)或主管局派员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借档审查并填写《阅档情况回复函》、《引进科技干部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申报表》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人事局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调进的,向对方人事部门发出《商调干部函》;不同意调进的,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并回复对方人事部门和将其档案退回。 
    三、同意调进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凭《商调干部函》、《人才交流登记表》复印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2、凭《商调干部函》和《户口准迁证》到对方人事、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3、凭对方人事部门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和公安、粮食部门开出的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及与调进单位签订的《调进合同书》(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凭《人事关系挂靠合同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人事局办理手续。 
    4、凭人事局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在规定期限内到调进单位的镇(区)或主管局报到(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关系挂靠合同书》),再介绍到调进单位,并办理入户、入粮手续及换发广东省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内流动人员不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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