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 及时将伤者送附近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在社会保险定点医院入院时,必须向医院申明是否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承担。 3、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须经本市定点医院或当地社保机构书面建议,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3天内凭医院的转院建议到当地社保机构补办转院手续。 4、对于经临床治疗后伤口愈合,伤病情况稳定,无需特殊治疗,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参保职工,单位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将职工转东莞市工伤康复中心的康复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费由社保基金按协定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