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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申领待遇手续
网上收集 2007/12/7 13:33:29 (137)
2006年8月5日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其亲属(无单位的由其亲属办理)
(1)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殡仪馆的专用发票原件
(3)社会保险卡及复印件。

     申领救济费的还需出示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亲属申领待遇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供养直系亲属指: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超过十六周岁仍继续在中学学习以及伤残无工作能力的;配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未从事有报酬工作,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离退休人员本人的)

     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标准
(1) 丧葬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
(2) 抚恤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给6个月,退休人员发给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
(3) 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计发。

阅读(13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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