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定点医院(市内或市外)不能现场办理社保结算,参保人住院时不须用社保卡登记。出院时先个人垫付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然后在出院后3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市社保局或当地的社保分局)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1) 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2) 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3) 转院申请表(仅限转院者) (4) 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 (5) 受伤经过报告(限外伤者提供) (6) 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7) “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备注:
1、参保人经核准转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比例报销;经核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15%;未经核准自行到市内定点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15%;未经核准自行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也就是说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内住院的报销比例为95%,没有转院证明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或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80%,没有转院证明在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65%)
2,市内和市外的起付金比较: 市内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400元; 市外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1600元(我市的市外定点医院都是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为11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600元。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也就是说参保人在市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时必须超过1600元以上的部分才可以按比例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