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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石医院政务公开资料(2)
网上收集 2007/12/7 14:15:34 (207)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我镇食品卫生,预防饮食服务行业及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群身体健康,保证各行各业生产、工作、学习的顺利进行,为我镇的经济发展和二个文明建设保驾护航,镇人民政府特制定本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措施。
  2.本“实施措施”适用于我镇各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场所、工矿企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单位的公共集体食堂。
  3.镇安全办及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根据“实施措施”负责对本镇辖区内的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场所及集体食堂的管理,实行食品质控、卫生检查和监督落实,并每季度不定期抽查1-2次,抽查率为20%。
  第二章食堂选址、建筑与卫生硬件设施
  1.周围无污染源:如厕所、垃圾堆、燃烧物下风处。
  2.要有固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洗涤、烹调、进餐和食具消毒保洁等。
  3.布局合理:各原作物所按原料、半成品(半熟品)、成品(熟品)、的布局顺序安排。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质、不洁物质。
  4.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用当地地下水的要经市防疫站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领取证书后方能使用。
  5.食堂建筑应以钢筋水泥混凝结构为主,木结构的要有水泥地基和防水顶蓬。
  6.地面应易于排水,易冲刷,不能积水。
  7.灶台及1.5米或以上高的墙壁应贴瓷砖。
  8.至少应配备冷藏设备与消毒设施,食品专用柜,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9.至少配备三个洗碗池和一个蔬菜架。
  10.配备装食物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个人卫生
  1.食品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1-2次,新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崐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严禁未经体检上岗。
  2.从业人员除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外,还要求每个人都要注意自己的平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身体不适,及时调离岗位,待检查清楚,治愈后方能继续上岗。
  3.从业人员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和毛巾,烹调操作时应戴好口罩。
  4.有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不赤膊、赤足,严禁在操作间内抽烟、吃东西或随地吐痰,不得挖鼻孔、掏耳朵、控牙,不得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用勺子直接尝味,不应戴戒指、手镯等钸物,不宜涂擦香粉或指甲油等。
  第四章食品卫生
  食品采购、制作、烹调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调味料,要有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采购蔬菜、瓜果,要详细询问蔬菜、瓜果供应商是否洒农药,是否过了农药有效期限、蔬菜、瓜果来源,并观察其色泽,闻其是否有异味等。
  3.采购鱼、肉、蛋及其制品等,要观察色泽,无污水、无异味,是否有屠宰章等。
  4.加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害虫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害场保持规定距离。
  5.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6.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7.蔬菜的烹调应遵循下列过程:
  原料→挑拣→洗涤→浸泡→再洗涤→热烫→烹调(其中浸泡最好能达到半小时以上)。
  8.食具消毒要执行“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操作程序。
  禁止提供下列食物: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异味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的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的。
  第五章操作卫生
  1.食物加工用后的各种容器要及时洗净,加工熟食物用的工具容器要经煮沸后或药物消毒后方可应用。
  2.食物加工场所要经常清扫,食品废弃物要放入垃圾桶盖好,勤清理,保持整洁。
  3.食物烹调前原料要经过适当处理,蔬菜类原料注意除净杂草、杂质、虫尸等不可食部分,彻底洗净泥沙、污物,肉类要注意除内脏,鳞等,然后洗净;大米注意去掉砂粒,洗净。
  4.烹调食物时要煮熟煮透,不准加碱,不准使用硼砂,保证食用安全:盛装食物的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5.熟食品加工,要有专门加工用具,加工人员操作时要先将工具和自己的双手洗净消毒。
  6.烹调好的熟食品,不可露空摆放,以防重新污染。
  7.剩余食品要回炉加热处理后方可存放夜,进食前必须重新彻底加热处理才能食用。
  8.生熟食物要分开存放。
  第六章卫生管理
  1.各企业单位要将食堂的卫生管理纳入企业或单位管理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奖惩措施,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集体食堂须持当年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持有当年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有较好的卫生习惯,能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3.从业人员应配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帽。
  第七章责任
  1.对违反本“实施措施”规定的一经发现作出批评教育或者扣证处理,属第二次重犯的一律罚款处理并责令停业处理。从业人员未经体检领取健康证上岗的,各种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场、食堂未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即时取缔并罚款处理。对由于从业人员健康问题引起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如肝炎)的要作出行政处罚和通报。
  2.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食品不卫生,环境差的要进行电视曝光。
  3.违反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病患的,或者因其他原因违反本“实施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本“实施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内容而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准。
  2.本“实施措施”定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阅读(20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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